强制淋浴

技术研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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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节水性 强制性 ​安全性完美表达

强制淋浴技术研究

​强制淋浴标准


        我国游泳池强制淋浴工程设计、建造以及强制淋浴设备、设施、强制淋浴系统、强制淋浴装置、强制淋浴器、强制淋浴淋浴头、强制淋浴喷板、花洒、顶喷等设计制造所依据的标准是:
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《GB9667-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
  •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之《CECS14:200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
  •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之CECS-14:2002-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条文说明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《CJJ 122-2008: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》(已废止)
  • 2017-12-01实施《CJJ122-2017: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》,CJJ 122-2008被替代
  • 卫生部体育总局依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制定的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
……等

强制淋浴标准依据-CECS14:200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
强制淋浴标准依据-CECS-14:2002-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条文说明
强制淋浴标准依据-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

住建部

CJJ 122-2017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

住建部

CJJ 122-2008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

强制淋浴设计标准-CJJ 122-2008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
强制淋浴设计标准-CJJ 122-2017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

一来通题注:

以下为上述法规、规范、标准涉及强制淋浴部分的文字内容

引用未尽或错漏之处,请查询参考原文、原文件、原标准

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(CECS142002)

洗净设施部分(包括强制淋浴

 

13 洗 净 设 施
13.1 浸脚消毒池


13.1.1 在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中应设置浸脚消毒池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池长不得小于 2.0m,池宽应与通道宽度相同;
2 池内消毒液的有效深度不得小于 0.15m。


13.1.2 池内消毒液的余氯量,应保持在 5~10mg/L。
13.1.3 池内消毒液宜采用连续供给、连续排放的供应方式。当有困难时,可采用定期更换供应方式,更换周期不得超过 4h。
13.1.4 当设有强制淋浴装置时,浸脚消毒池宜设在强制淋浴之后。
13.1.5 浸脚消毒池和配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。

13.2 强 制 淋 浴

13.2.1 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,应在进入池子的通道内设置强制淋浴。
13.2.2 强制淋浴通道长度应采用 2.0~3.0m。
13.2.3 强制淋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淋浴喷头在通道内不宜少于 3 排,每排间距不宜大于 1.0m:
2 淋浴喷头间距宜为 0.8m,且每排的喷头数不宜少于 2 只。当为多孔管时,孔径不宜小于 0.8mm,间距不宜大于 0.6mm(一来通备注:原文如此
3 喷头或多孔管的安装高度不宜大于 2.20m;
4 喷头或多孔管的开启,应采用光电感应自动控制。
13.2.4 强制淋浴供水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GB 5749 的规定;
2 水温宜采用 35~40℃,夏季可采用常温水;
3 水量应按喷头数量计算确定。

13.3 浸腰消毒池

13.3.1 对公共游泳池,宜在强制淋浴之前设置浸腰消毒池。
13.3.2 浸腰消毒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宜采用阶梯形,且池子的两侧应设扶手;
2 池子的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1.0m,池内有效水深宜采用 0.90m。
13.3.3 池水的余氯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:
1 设置在强制淋浴之前时,不得小于 50mg/L。
2 设置在强制淋浴之后时,不得小于 5mg/L。
13.3.4 池水宜为连续式供应和连续式排放方式。 当采用定时更换供应方式时, 应每 4h
更换一次。
13.3.5 浸腰消毒池的给水设计,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GB5749 的规定;
2 水温宜为 26~28℃。
 

《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(CECS142002)》条文说明

洗净设施部分(包括强制淋浴)

13 洗 净 设 施

13.1 浸脚消毒池
13.1.1 为保证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不被污染,防止池水产生传染病菌,每一位游泳或休闲者在进入池子之前,应对脚部进行洗净消毒。 必须在进入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入口通道上设置浸脚消毒池,使游泳、游乐者一一通过,而不得绕行或跳越通过,这是强制性措施。
条文中的两款具体要求摘自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》GB 9667—1996 第 3.3.6 条的规定。
家庭游泳池、儿童池和专用游泳池,因其使用成员固定、 数量少,可不设此项洗净设施。
13.1.2 本条摘自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》 GB 9667—1996 第 3.2.3 条的规定。 条文中增加了连续式供给浸脚消毒液的浓度数据。
13.1.3 连续不断向浸脚消毒池内供给消毒溶液,将使用过的浓度降低了的消毒液溢流回收,再投加消毒剂达到规定浓度后,送入浸脚消毒池继续使用,这样既能有效保证消毒液浓度,又能节约用水,确保了消毒效果。
当采用定期更换池内消毒液的方式时,为防止长时间使用消毒液浓度降低、失效,宜 2h 更换一次,最长不得超过 4h.该数据摘自 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》GB9667—1996 第 3.2.3条的规定。
13.1.4 实际工程中亦有两者合设的实例。
13.1.5 因为池水的含氯量较高,有一定的腐蚀性,故管材及配件的材质应具有耐腐蚀性能。
13.2 强 制 淋 浴
13.2.1 公共游泳、游乐设施的使用人群组合复杂(有游泳爱好者、初学游泳者、健身者、游乐休闲者、儿童及幼儿戏水者等),人数多,如对每个人的泳前卫生不重视,就会使传染病菌扩散有机可乘。 为保证池水卫生和游泳、游乐者的健康,在池子入口通道设置强制淋浴是清除游泳、游乐者身体上污染物的有效措施。
13.2.2 规定强制淋浴通道长度和宽度基本尺寸的目的是保证游泳、游乐者有足够的冲洗水量和冲洗效果。
13.2.3 本条的各项规定和数据,是根据目前国内的工程实践,并借鉴国外有关规范确定的。
13.2.4 本条规定了用于强制淋浴水质和水温的要求,以及水量计算方法。
13.3 浸 腰 消 毒 池
13.3.1 本条规定对社会开放的公共游泳池宜设浸腰消毒池,对游泳者的下身进行消毒和洗净,防止游泳者将传染病菌和不良气味带入游泳池内。这种设施在国内工程中尚无使用实例, 但从保护大多数游泳者身体健康出发, 对防止传染病菌扩散具有积极的作用,是否设置可与业主商定。
13.3.2 根据国外资料,对池子的形式、有效长度和有效水深作了规定。
13.3.4 本条对不同供水方式和排水方式作了具体规定。
13.3.5 本条对浸腰消毒他的供水水质、水温作了规定。
 

住建部

CJJ 122-2008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

洗净设施部分(包括强制淋浴)

《CJJ 122-2008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》之洗净设施部分

住建部

CJJ 122-2017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

洗净设施部分(包括强制淋浴)

《CJJ 122-2017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》之洗净设施部分
《CJJ 122-2017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》之洗净设施部分